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指出,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,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,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。簡單來說,就是要堅持“有效市場”與“有為政府”的有機統一。
循著這樣的目標,自去年以來,一系列建設統一開放、有序競爭市場的舉措涌現:大力推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,清理和壓縮工商登記現有前置審批事項,逐步由“先證后照”改為“先照后證”,分批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,不斷降低市場準入,向市場和社會放權;在金融領域,通過設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、加快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行業發展、加快融資擔保行業改革發展等舉措,不斷加大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;在財稅方面,逐步實行結構性減稅,特別是針對小微企業和三農加大減稅降費的力度,為市場主體減輕負擔等。
讓這些措施落地,需要一個與之匹配的“有為政府”。一方面,激發市場活力,政府這只“看得見的手”不能伸得過遠、管得太多,在適合運用市場機制的領域適當放權,讓行政干預從不該插手的領域撤回來。另一方面,保證市場有序規范健康運行,政府不能當“甩手掌柜”,政府職能要完成從“運動員”向市場主體行為的 “裁判員”和基本公共服務的“供應商”的身份轉變。
通過建立“權力清單”制度,明確政府該管什么,不該管什么,哪些該審批,哪些不該審批,有哪些程序和流程,一來將權力關進“籠子”里,讓政府“法無授權不可為”,二來實現政務公開,廣泛接受公眾和社會的監督。如,“責任清單”將所有法律、法規賦予政府和各政府部門的職責統一整理、歸納為一張清單,向社會公布,接受社會監督,體現“法定職責必須為”的法治政府原則。“負面清單”將法律、法規和政策不允許市場主體進入的行業、領域和經濟活動均以一張統一清單的形式公布,明確“法無禁止皆可為”,給了市場主體在法治框架內最大限度的經營自由。
建立“有效市場”需要配備“有為政府”,建設“有為政府”的目的也是為了提高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的有效性,兩者相互依存、相伴共生。只有當政府之手收放自如,市場之手充分施展,兩者達到“琴瑟和鳴”的境界,才能奏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最華美的樂章。